已购公有住房办国土证的流程是,首先要原单位申请领取总的土地使用证,参与房改的干部职工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房改单位持房屋销售的协议和房改办的批准文件,统一到土地所在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
1、对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对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对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天津市公有住房如何解危,说明如下:
公有住房解危的方式主要有:适当补偿由住户自行到市场上购房解危、政府异地建设解危安置房供住户购买或租住解危、原地原样翻建或定点修缮解危等。就地修缮的,针对危房的危险程度采取翻建、大修或一般维修等方式。有主管单位的,由主管单位负责实施解危;无主管单位的,由市解危办负责推动实施。
相关说明:
针对市区公有住房中危房的不同情况,坚持以下原则:
(一)单位推动与住户申报相结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危房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出解危计划,在有关部门、单位的推动下,需要异地安置的,由危房户自行向房屋产权单位申报。必要时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证明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单位推动实施解危。
(二)解危与解困相结合。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危房户解危时,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廉租房租赁补贴或配租。
公有住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公有住房没有产权证,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证,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公有住房在原则上销售后成为了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分,但无法办理房产证。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
公有住房更名,需要分开为不用的情况来办理,办理程序为:
1、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3、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